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239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上璞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南兴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王闽。
被告:武夷山坑口岩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洋庄乡坑口村长涧43号。
法定代表人:吴福良。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上璞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武夷山坑口岩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