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282执208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统一社会信×××32B32B(2-2)。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翔,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即墨市利鑫源商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华侨村(通济新区)。
经营者:董俊岗。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利鑫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82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即墨市利鑫源商店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2018)鲁0282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