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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老皮匠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3002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老皮匠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老皮匠百货商行;长沙市芙蓉区秀姣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3002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老皮匠百货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新家电百货城23栋124号。

经营者:欧阳小宝。

第三人:长沙市芙蓉区秀姣食品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古曲北路898号众和酒店一楼东头5号门面。

经营者:龙英程。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老皮匠百货商行及第三人长沙市芙蓉区秀姣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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