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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12刑初278号
案件名称陈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12刑初27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帅,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平乡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河北省平乡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二部刑诉〔2020〕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继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帅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宁波碧彩实业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及淘宝网“华山电子全系列电容器”店铺销售假冒“碧彩”品牌的电容器,销售金额7.6万余元。

2019年9月1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陈帅在河北省平乡县小林超市对面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陈帅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范某、耿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假冒碧彩品牌的电容器照片、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鉴定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侦破报告等,淘宝店铺销售数据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光盘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帅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陈帅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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