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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2刑更1072号
案件名称陈建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建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刑更1072号罪犯陈建勇,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藤县,大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粤0303刑初16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陈建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勇在服刑考核期间(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12月1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2次表扬,余256分,其中,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

该罪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23分,其中,2019年7月18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9年8月29日因欠产被扣12分,2019年10月13日因欠产被扣9分。

罚金人民币160000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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