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1执6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嵌入从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漯河市源汇区。
经营者:邓振霞,女,汉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津**。
申请执行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嵌入从百货商行、邓振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1知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漯河市源汇区嵌入从百货商行、邓振霞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
根据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拍卖(评估)被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嵌入从百货商行、字号经营者邓振霞(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64********)935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