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11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安友,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小平,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上诉人钟安友为与被上诉人徐小平、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021年1月22日,上诉人钟安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钟安友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钟安友撤回上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钟安友负担。
上诉人钟安友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