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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龙飞、永康市新威健身器材厂、陈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4执909号之三
案件名称庄龙飞、永康市新威健身器材厂、陈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庄龙飞;永康市新威健身器材厂;陈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784执9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庄龙飞,男,住中国台湾台中市丰原区。

被执行人永康市新威健身器材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龙山镇桥下一村凤山嘴6号三号厂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新。

被执行人陈新,男,1977年5月9日出生,住永康市。

申请执行人庄龙飞与被执行人永康市新威健身器材厂、陈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一方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浙0784执9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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