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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与淳安千岛湖尧伊达商贸有限公司、抚州天新环保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3民初10724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与淳安千岛湖尧伊达商贸有限公司、抚州天新环保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尧伊达商贸有限公司;抚州天新环保纸业有限公司;东阳市吴宁爱琴日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10724号 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鮀浦举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姚丽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千岛湖尧伊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工业园区坪山路118号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倪鲜红。

被告:抚州天新环保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金山口第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干华。

被告:东阳市吴宁爱琴日用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商城南路27号底层3间。

经营者:金朝阳,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千岛湖尧伊达商贸有限公司、抚州天新环保纸业有限公司、东阳市吴宁爱琴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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