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7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惠,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建光,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