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数安鑫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1号楼5层505内02。
法定代表人:霍涛,该公司经理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雯,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1幢唯实大厦6层603号。
负责人:**。
上诉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数安鑫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黔01民初149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