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2734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匡堰刘儒东日用百货店。
责任人:刘儒东,男。
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匡堰刘儒东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慈溪市匡堰刘儒东日用百货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