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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普海铝业有限公司、无锡市林英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执87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普海铝业有限公司、无锡市林英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普海铝业有限公司;无锡市林英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8090160,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

被执行人:江阴市普海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92493323M,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振阳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熊小林。

被执行人:无锡市林英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87986385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锡澄路北段33-35号(堰桥)。

法定代表人:王腊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普海铝业有限公司、无锡市林英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标准,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继续依法享有恢复执行的权利及其它法定权利。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和解协议履行期间,除非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不予解除。

如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查封、扣押、冻结效力丧失。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报告履行结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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