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376号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双,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民事起诉状载明的名称)(现名称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州航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新。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郑州航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申请追加郑州航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收到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