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京民申7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礼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学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邱明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邱明忠,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吕礼臻与被申请人刘学森、被申请人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臻字号公司)、被申请人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普通合伙)(简称臻味号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吕礼臻申请再审称:在一、二审诉讼中,吕礼臻并未主张刘学森实施网络侵权行为。
二审判决书中的“本院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已经整体上考虑到三上诉人实施网络侵权行为影响及于全国范围的情况,并由其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认定明显超出吕礼臻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申请再审予以纠正。
刘学森、臻字号公司和臻味号茶厂答辩称,吕礼臻关于二审判决超出其诉讼请求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吕礼臻在一、二诉讼中均提交证据证明臻字号公司和臻味号茶厂实施了网络侵权行为,二审判决将此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并无不当。
虽在表述上存有瑕疵,但并未对吕礼臻的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二审判决亦未超出吕礼臻的一审诉讼主张和诉讼请求。
因此,吕礼臻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吕礼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礼臻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