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2362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洲图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龙湖北路自编27号A栋2楼。
法定代表人:曾怀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祥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小区27幢11-12号二楼202。
法定代表人:周东杰。
原告广州市洲图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祥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
广州市洲图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祥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洲图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广州市洲图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