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2180号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17862628D,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10号7楼1层101-1。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其飞,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辛庄镇骏泰烫画厂,工商登记注册号码:320581601017555,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沈浜村1幢。
负责人:董秋微。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辛庄镇骏泰烫画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辛庄镇骏泰烫画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辛庄镇骏泰烫画厂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辛庄镇骏泰烫画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