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2270号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李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飞,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蚂蚁搬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丰产路六村堡街办袁家堡村北3号。
法定代表人:田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蚂蚁搬家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洁独任审理。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