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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盐城文峰百盛超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盐城市晨之瑞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86号
案件名称186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盐城文峰百盛超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盐城市晨之瑞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盐城文峰百盛超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盐城市晨之瑞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洪泽区达仁纸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86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盐城文峰百盛超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文港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孙天华。

被告:盐城市晨之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西亭路35号滨河人家2#楼四楼F45(18)。

法定代表人:徐红。

被告:淮安市洪泽区达仁纸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号。

投资人:殷伊佳。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文峰百盛超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盐城市晨之瑞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洪泽区达仁纸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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