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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华与宋冬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107号
案件名称唐光华与宋冬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宋冬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07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冬霞,女,1976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钦磊,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光华诉被告宋冬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唐光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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