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07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冬霞,女,1976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钦磊,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光华诉被告宋冬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