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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砀山县清爽烟酒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3民初97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砀山县清爽烟酒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砀山县清爽烟酒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3民初97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清爽烟酒副食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大陈庄,注册号:341321600150996。

经营者:焦通,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砀山县清爽烟酒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张志敏审判员  郜周伟审判员  戴宝琴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尤昊书记员邵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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