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6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世纪龙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仝清。
被告:南阳市世纪龙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路分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路298号。
负责人:马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世纪龙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世纪龙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多收275元予以退回),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