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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江背镇滔隆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21民初201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江背镇滔隆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县江背镇滔隆平价超市;长沙市雨花区恒铭丰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201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理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县江背镇滔隆平价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江背镇朱家桥社区梅花雅庭小区103号。

经营者李长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住长沙县。

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恒铭丰食品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42栋18号。

经营者邱浩,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江背镇滔隆平价超市、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恒铭丰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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