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201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理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县江背镇滔隆平价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江背镇朱家桥社区梅花雅庭小区103号。
经营者李长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住长沙县。
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恒铭丰食品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42栋18号。
经营者邱浩,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江背镇滔隆平价超市、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恒铭丰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