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微山湖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81民初671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微山湖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671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8P。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山东微山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夏镇街道夏阳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学锋,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微山湖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但逾期未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