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闽清县梅溪镇美光五金水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18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闽清县梅溪镇美光五金水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闽清县梅溪镇美光五金水暖店;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民初18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清县梅溪镇美光五金水暖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溪镇梅溪路952号。

经营者:许孝琪。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福达公司)与被告闽清县梅溪镇美光五金水暖店(以下简称美光五金水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光五金水暖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美光五金水暖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的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美光五金水暖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3.美光五金水暖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

1997年7月21日,原告在第16类商品上取得了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刀具。

经过依法续展,目前原告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且该商标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原告经过市场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工刀片。

为此,原告通过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销售的产品中使用原告的商标图案及字样,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而购买,若被告销售的产品质量低劣,消费者也会误认为原告的产品质量低劣,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同时损害了原告的品牌美誉度和品牌形象。

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美光五金水暖店未作答辩。

原告宁波福达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8)浙甬永证民字第1388、1389、1390、1391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证明原告拥有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公证处保全的刀片、公证书,证明被告存在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假冒产品与宁波福达公司生产的真刀片具有明显区别。

3.宁波增值税普通发票、厦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据,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花费调查取证费1000元,公证费750元,购买侵权产品刀片花费9元。

被告美光五金水暖店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福达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97年7月21日,本案涉及的第1056900号“”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宁波福达公司,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

经核准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

2018年6月5日,在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人至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店名显示为“美光五金水暖店”的商店,购买了美工刀片3盒,用微信支付9元后将微信交易记录截屏发送至公证员手机,并在该店取得《收款收据》及名片各1张。

购买的物品由公证员保管,并在查看拍照后将其中2盒美工刀片封存。

上述过程共拍摄照片8张,取得截图1张。

2018年11月14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就上述保全事项出具了(2018)厦鹭证内字第61459号公证书,并将照片及截图作为附件,封存的实物由宁波福达公司在庭审时提交。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公证封存的实物并进行了拆封,内有美工刀片2盒。

经比对,美工刀片在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宁波福达公司持有的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在美工刀片上刻录的标识在啄木鸟的形象上增加了爪子。

另查明,美光五金水暖店于2015年11月24日成立注册,经营者许孝琪,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家用五金、装修工具等。

本院认为,宁波福达公司系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目前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案涉案美工刀在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宁波福达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而在涉案刀片上刻录的标识,在啄木鸟的形象上增加了爪子,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的来源。

由于涉案美工刀上标识的使用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构成侵权商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被告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宁波福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犯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依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被告美光五金水暖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闽清县梅溪镇美光五金水暖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闽清县梅溪镇美光五金水暖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6000元;

三、驳回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被告闽清县梅溪镇美光五金水暖店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潘 筝 审判员 段若诗 审判员 吴旭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阳 书记员 林文鸣 附:一、本判决依据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