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冀0607刑初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亚松,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逮捕。
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二喜,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冉姗珊,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
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住保定市满城区。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亚松、冉姗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亚松及其辩护人曹二喜、被告人冉姗珊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中止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前后,被告人吉亚松、冉姗珊在未经“心相印”注册商标持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保定市贤台乡大石桥村厂房内组织工人擅自生产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
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生产的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对应的正品在保定市市区范围内的市场供货价格为848113.2元。
同期,被告人吉亚松伙同吉某(另案处理)在未经“心相印”注册商标持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保定市满城区小马坊村厂房内组织工人擅自生产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
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生产的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对应的正品在保定市市区范围内的市场供货价格为304625.5元。
2017年12月7日,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将两处造假窝点查获,并将生产的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扣押,2020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销毁。
2019年5月28日,冉姗珊主动到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吉亚松、冉姗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吉某的供述,证人陈某、张某、谭某、王某1、薛某、李某1、范某、李某2、温某、吕某、韩某、王某2、李某3、李某4、刘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心相印”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授权委托书,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销毁说明、保定市富民纸业有限公司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亚松、冉姗珊为谋私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吉亚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冉姗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吉亚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冉姗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系从犯,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二被告人适宜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亚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冉姗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