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1670号原告湖南赫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3号写字楼2006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松贵,男,1998年9月12日出生,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唐飞鹏,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晖,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赫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松贵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赫姿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赫姿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赫姿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湖南赫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