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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赫姿贸易有限公司与廖松贵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21民初1670号
案件名称湖南赫姿贸易有限公司与廖松贵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赫姿贸易有限公司;廖松贵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1670号原告湖南赫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3号写字楼2006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松贵,男,1998年9月12日出生,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唐飞鹏,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晖,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赫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松贵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赫姿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赫姿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赫姿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湖南赫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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