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91号 原告:王天克,男,汉族,1959年4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亮美,女,汉族,1986年5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天克与被告罗亮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天克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天克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王天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