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271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白沙街道河角村老陈百货店,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界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JLPP8N。
经营者:陈礼胜。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白沙街道河角村老陈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