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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齐河县雅歌洗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4民初15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齐河县雅歌洗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齐河县雅歌洗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15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县雅歌洗化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都市花园步行街5-015号。

经营者:苗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峰,齐河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与被告齐河县雅歌洗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4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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