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231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康润家具店,住所地高邮市卸甲镇飞翔路88号。
经营者:邱慧。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康润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