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625号之一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李平,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58号天润财富中心13层1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董事长兼总裁。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与被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