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3知民初5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大阳粮油综合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西路3号湖湘名都A栋25号门面。
经营者:何健军,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大阳粮油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刘志敏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法官助理何霖书记员谭力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