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2190号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59415607U,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24号(C6)。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绫氏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T2538,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社区南岭村荔枝花园B11栋7e。
法定代表人:王雨,总经理。
被告:王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绫氏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王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绫氏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王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绫氏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王雨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绫氏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王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