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90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温泉镇早霞超市,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温泉镇横沟街(第二中心小学对面)。
经营者:徐景亮,男,196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早霞(系徐景亮配偶),女,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温泉镇早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计308元,由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