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粤73行初11号原告:广州市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朗村大塘横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323号交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少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超华,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第五工业区第六栋二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俞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毅,深圳市华勤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广州市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穗云知法字〔2017〕11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州市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