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646号 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1714688R,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16号5层6单元501。
法定代表人:仇伟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沐淳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20581MA1PBWKL8H,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A2401-04。
负责人:张少康,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沐淳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沐淳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沐淳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沐淳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