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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邹城市张恒翌日用品商行、邹城市伊娃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81民初50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邹城市张恒翌日用品商行、邹城市伊娃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邹城市张恒翌日用品商行;邹城市伊娃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50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张恒翌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济宁市邹城区平阳西路499号邹亿购物广场一楼进口优品生活馆。

经营者:陈薪伊。

被告:邹城市伊娃百货超市,经营场所邹城市平阳路499号。

经营者:李长霞。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邹城市张恒翌日用品商行、邹城市伊娃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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