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执53号申请执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孙玉才卫浴门市部,经营场所驻马店市驿城区浙江商贸城3号楼127-128。
被执行人:孙玉才,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固始县。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驻马店市驿城区孙玉才卫浴门市部、孙玉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3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0年1月14日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送达;
2、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孙玉才卫浴门市部、孙玉才名下银行、证券帐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3月20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
4、2020年4月21日前往驻马店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孙玉才卫浴门市部、孙玉才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孙玉才卫浴门市部、孙玉才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分别于3月6日、4月28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孙玉才卫浴门市部、孙玉才名下银行、证券帐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孙玉才卫浴门市部、孙玉才及孙玉才妻子刘正品名下的均无房产和车辆,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孙玉才卫浴门市部、孙玉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