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3276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军华,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军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