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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H零售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可凡眼镜加工厂、李玲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民初80号
案件名称DKH零售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可凡眼镜加工厂、李玲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DKH零售有限公司(DKH RETAIL LIMITED);台州市椒江可凡眼镜加工厂;李玲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80号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格罗斯特郡切尔腾纳姆鲁宁60单元(Unit60,TheRunnings,Cheltenham,GloucestershireGL519NW,UnitedKingdom)。

授权代表:SIMONCALLANDER,该公司法律总顾问及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可凡眼镜加工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顺风造船厂东面厂房。

投资人:李玲芳。

被告:李玲芳,曾用名唐玲芳,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可凡眼镜加工厂、李玲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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