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20369号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4号楼2层2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洁,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雪梅鞋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四区市场42805号商位。
经营者:谢雪梅,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雪梅鞋行关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4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