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知民初3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艳,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谷县艳艳副食超市,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八里湾乡谢家局西庄甘秦公路边。
经营者:陈艳艳,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甘谷县八里湾乡谢家局西庄甘秦公路边。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谷县艳艳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