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2612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飞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亭镇黄林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程守强。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飞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