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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苏州丰优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执9853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苏州丰优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苏州丰优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9853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双岗上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炳坤。

被执行人苏州丰优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388号5商幢161室。

法定代表人徐菊根。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丰优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6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苏州丰优家居有限公司停止侵害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享有的第69470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要求被执行人苏州丰优家居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28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苏州丰优家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苏州丰优家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苏州丰优家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州丰优家居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基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苏州丰优家居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

截至2020年4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丰优家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苏州丰优家居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的行为,本案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决定。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苏州丰优家居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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