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3刑初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害单位苹果公司(Apple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5014卡勃蒂诺市茵芙尼特环道1号(1InfiniteLoop,Cupertino,California95014,UnitedStatesofAmerica)。
授权代表ThomasR.LaPerle,助理秘书。
诉讼代理人钭迟迟。
诉讼代理人姚忆蓉,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上海果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诉讼代表人黄利益,女,1982年1月20日生。
被告人姚智勇,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上海市虹口区。
辩护人钱加阳,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杰,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许涛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金融刑诉〔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果珈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姚智勇、姚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钭迟迟、姚忆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姚智勇及其辩护人钱加阳、被告人姚杰及其辩护人许涛涛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上海果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珈公司)主要经营各种品牌的数据线、耳机、鼠标等数码配件产品。
被告人姚智勇系果珈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工作,包括经营模式、供货商引进、人事安排、工资奖金分配等事宜,被告人姚杰系果珈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姚智勇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阳孝增、贺辉(另案处理)二人无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仍以果珈公司名义先后引进其作为公司供货商,并向其采购假冒“苹果”相关注册商标的耳机、数据线、鼠标等产品,通过果珈公司及关联公司或个人实际控制的京东平台“跨境3C海外专营店”、淘宝平台“太平洋通讯数码店”等店铺对外销售。
在此期间,姚杰负责果珈公司日常管理,并于2018年3月以果珈公司名义与贺辉进行接洽并商定部分假冒“苹果”产品价格。
经司法审计,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果珈公司实际控制的“跨境3C海外专营店”“太平洋通讯数码店”等网店销售假冒“苹果”相关注册商标的产品金额共计人民币28,520,106.2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果珈公司内尚未销售的假冒“苹果”相关注册商标的产品金额共计55,947.27元。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姚智勇、姚杰被抓获到案,二人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
同日,公安人员在果珈公司经营地查获大量假冒“苹果”相关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姚杰在取保候审期间,先后多次删除果珈公司后台服务器“网店管家”系统内涉及“苹果”假冒产品的部分采购、出入库及销售数据。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单位果珈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姚智勇、姚杰分别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销售金额达2,800余万元,数额巨大,且违法所得达80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姚智勇、姚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单位果珈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对被告人姚智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对被告人姚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同意公诉机关的意见。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姚智勇、姚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姚智勇的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定性无异议,提出姚智勇自愿认罪认罚,庭前全额缴纳罚金,其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且当庭对被害单位表示歉意,希望取得谅解,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杰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姚杰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均无异议,提出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庭前积极预缴罚金,案发后已经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对被害单位表示歉意,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建议销售价格参考表,网店销售截图、入库明细、相关银行资金进出记录,果珈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银行流水记录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另案处理人员贺辉、向津晶的供述,证人黄某某、朱某某、陆某、邢某某、张某某、彭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姚智勇、姚杰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被告人姚智勇、姚杰分别向本院缴纳了2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果珈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姚智勇、姚杰分别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姚智勇、姚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并当庭对被害单位表示歉意、恳请获得谅解,庭前积极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本院决定对被告单位和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害单位、被告单位、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果珈商贸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已缴纳二百万元,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姚智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
)三、被告人姚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
)四、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芬芳审 判 员 高卫萍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典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