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2899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宗汉薛利鞋店。
经营者:薛利。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宗汉薛利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