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61号 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志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健睡宝纺织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经营者:邓宁威。
被告: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健睡宝纺织品商行、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