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刑更1228号 罪犯陈治贵,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四川省乐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邑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川0112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治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5万元。
被告人陈治贵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
执行机关邑州监狱于2020年4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治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个。
该犯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调查评估同意纳入社区矫正;
经监狱风险评估,假释后再犯罪危险性较小。
另查明,罪犯陈治贵判处罚金45万元已全部缴纳。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提请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治贵,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治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送达之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