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239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海燕,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海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和解,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